第167章 激烈辩诉,无罪?想什么呢?! (第1/2页)
庭审开始。
各方入座。
被告人席位上,钱伟安静的注视着控告方席位上的苏白。
说实话!
他真的想不通.….
以前他也是这么判决的,都没有什么问题,现在这么判,就不行了?!
虽然现在被提起公诉,但是钱伟依旧相信,自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的。
并且自己的辩护律师,可不是普通的辩护律师。
对于刘军的硬实力,钱伟还是很相信的。
只是他所了解的,就有很多什么审判员,审判助理出了事。
第一时间都会想到找刘军委托代理官司,大部分就算是不能判定无罪。
也至少能够减个一两年的刑期,甚至轻罪,判个缓刑也是可能的。
在此前钱伟已经和刘军聊过了。
刘军认为,这场诉讼做无罪辩护,没有任何的问题。
但同时。
私下的律师费也非常的高昂。
不过这一切都是值得的.…
钱伟在心里面默念着。
苏白留意到了钱伟的目光。
自然知道对方心里在想什么,钱伟这是在想今天的庭审,肯定不会被判定有罪?
实际上。
在立案和提起公诉时,检察和法院就倾向于钱伟裁定失职,枉法裁判,要不然的话,也不会提起公诉了。
不过.…
审查部门说的突破性证据.….才是最关键的。
钱伟想要以法庭答辩在庭审上取得胜利,从而达到无罪的目的。
今天他坐在庭审场上,钱伟吃大锅饭肯定是跑不了的了。
只是具体吃几年的问题。
至于无罪?想都不要想。
.
….….
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后,审判长入庭。
三位合议庭成员走入庭审现场。
咚咚!
“请坐下!”
“现在开庭!”
审判长任远东敲响法槌,环视了一圈庭审现场的具体情况,缓缓开口。
唰唰唰。
全体成员坐下。
审判长任远东继续开口:
“本案由高院指定移交本院审理,本院对于该案件具有管辖权。”
“下面开始核实出庭人员身份。”
出庭人员身份的核实很简单,也很快。
公诉人方面除了一个关同之外,还有另外一名搭配的公诉人名叫林峰。
刘军的助理名叫张风。
在对庭审人员的信息核实完毕后。
审判长任远东扫过诉讼材料开口:
“本案由常市中级法院审理,合议庭成员:审判长任远东,审判员尹文慧,审判员唐林。”
“本案案由:”
“被告当事人钱伟,作为审判长,没有行使法律的正确权利,在判决中严重违背了事实,法律的行为,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。”
“以此被提起公诉。”
“检方,案由是否属实?”
“审判长,属实。”
宣读完案由。
咚咚咚!
任远东敲响法槌:
“案由属实,下面请检方针对钱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陈述诉讼申请或法律依据。”
“好的审判长。”
检方负责人关同认真点了点头开口。
从林峰手里面接过几张材料,放在桌面上,进行陈述。
“检方通过对于张大虎案的举报和调查发现.….
钱伟作为当时的审判长,对于这个案子的判决,严重的脱离了实际,造成了严重的事实后果。”
“违法了法律的基本定义。”
“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,进行判定,脱离了法律的规定内容。”
“法律适用错误,针对判定有着强烈的个人主观,不依照法律事实,不依照证据,对于司法的公信来讲,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。”
“所以,检方对于钱伟提起公诉,认定其违反了刑事规定中渎职罪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条。”
“民事,行政枉法裁判罪。”
“根据第三百九十九条中的规定,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:在民事,行政审判活动中,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作枉法裁判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,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“检方认为,按照钱伟的枉法判决,属于情节严重,建议量刑,三年有期徒刑。”
关同将诉讼材料翻了一页,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。
“审判长,检方陈述完毕。”
咚咚!
法槌敲响。
任远东在听取完检方的意见后,将目光放在了被告方席位上。
检方作为公诉人,对于被告的犯罪人员,是有着建议量刑的权利的。
但是采不采纳,是合议庭和审判长的意向,检方的控告只是一个依据而已。
任远东开口:“检方陈述完毕。”
“现在请被告方陈述诉讼申请和依据的法律事实。”
“好的审判长。”
刘军淡淡的点了点头。
作为一个对于职务犯罪渎职罪精通的诉讼律师。
见过不少公诉方的诉讼申请,在总体上都相差不大。
对于这场诉讼申请和钱伟的无罪辩护,他有着十足的信心。
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,也不可能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。
面对审判长任远东的提问。
刘军缓缓开口:“审判长,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,我认为我方当事人钱伟无罪。”
“我方的诉讼申请和事实依据如下。”
“一:根据对于枉法裁判罪的定义来说:”
“(1)表现是:民事中违背事实,法律的行为。”
“(2)客体是:影响审判部门的的正常审判活动。”
“在06年,最高检察部门发布施行的关于枉法裁判进行立案的明确标准是:”
“(1)枉法裁判,致使当事人后者近亲属自杀,自残造成重伤,死亡,或者精神失常的。”
“(2)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,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,但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。”
“(3)是针对企业和组织的,造成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,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,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。”
“(4)伪造变造相关材料,证据,制造冤假错案的。”
“(5)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,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。”
“(6)徇私情,私利,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,却予以采信,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,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,使用错误法律条例而进行枉法裁判的。”
“关于主体要件,这个没有什么还需要陈述的,本案构成了主体要件的标准。”
“但是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,判定钱伟枉法裁判是,钱伟必须出于故意进行判决,才能定为枉法裁判。
即明知了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的,但依然为之,如果是属于过失的,则不能构成此罪,而定为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。”
“依照检方提交的证据和对我方当事人的控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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